什么是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是由地方 (省、自治区、直辖市) 标准化主管机构或专业主管部门批准,发布,在某一地区范围内统一的标准。
在1988年以前,我国标准化体系中还没有地方标准这一级标准。但其客观上已经存在,如在环境保护、工程建设、医药卫生等方面,由有关部门制订了一批地方一级的标准。
它们分别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计委、卫生部管理。另外,在全国现有的将近10万个地方企业标准中,有一部分属于地方性质的标准,如地域性强的农艺操作规程,一部分具有地方特色的产品标准 (如工艺品、食品、名酒标准) 等。
我国地域辽阔,各省、市、自治区和一些跨省市的地理区域,其自然条件、技术水平和经济发展程度差别很大,对某些具有地方特色的农产品、土特产品和建筑材料,或只在本地区使用的产品,或只在本地区具有的环境要素等,有必要制订地方性的标准。
制订地方标准一般有利于发挥地区优势,有利于提高地方产品的质量和竞争能力,同时也使标准更符合地方实际,有利于标准的贯彻执行。但地方标准的范围要从严控制,凡有国家标准、专业(部) 标准的不能订地方标准,军工产品、机车、船舶等也不宜订地方标准。
为了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促进技术进步,改进产品质量,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使标准化工作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展对外经济关系的需要,制定标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我国的标准分为四级。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是强制性标准。
地方标准制定范围
1、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
2、药品、兽药、食品卫生、环境保护、节约能源、种子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因此,制定地方标准的项目就以上述范围而又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项目为限,不能以一般的标准化对象都作为制定地方标准的项目。负责制定地方标准的单位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制定地方标准的工作程序:
1、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向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辖市(含地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部署制定地方标准年度计划的要求,由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计划的要求提出计划建议;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计划建议进行协调、审查,制定出年度计划。
2、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制定地方标准的年度计划,组织起草小组或委托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省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起草。
3、负责起草地方标准的单位或起草小组,进行调查研究、综合分析、试验验证后,编写出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与编制说明,经征求意见后编写成标准送审稿。
4、地方标准送审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或委托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审查工作可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组织生产、使用、经销、科研、检验、标准学术团体等有关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查。审查形式可会审,也可以函审。
5、组织起草地方标准的单位将审查通过的地方标准送审稿,修改成报批稿,连同附件,包括编制说明、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验证材料、参加审查人员名单,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编号、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