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04月29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济南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对户外广告的设置、监管做了进一步规范。按照立法程序,该条例将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公布实施。
据了解,该《条例》在修订过程中实现了很多“突破”。在向社会征求意见时,群众反映最为集中的就是关于牌匾标识的管理设置。大家普遍认为,牌匾标识在基层实际管理过程中存在“整齐划一”、“千匾一面”等现象,基层行政干预较多、随意性较大,既严重侵犯了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又破坏了营商环境。
对此,《条例》在对牌匾标识设置管理方面突出了三个方面:
一是明确依法自主设立,规定牌匾标识设置可以参照专项规划中相关技术规范。专项规划对于牌匾标识设置属于技术导则,不具备强制性。
二是设定管理红线,一个是不得超过建筑物顶部设置牌匾标识,另一个是原则上一店一招,店铺有多个临街立面的可以每个立面设置一个。
三是实行事后监管及救济方式,城市管理部门作为事后监管部门,受理社会公众对牌匾标识设置的投诉举报,并对严重影响城市容貌的情形规定了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共同社会治理机制。
《条例》明确了户外广告用语用字以及使用地名要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广告内容事后监管职责。同时,须经有关部门依法审查的户外广告应在发布前提请审查。此外,《条例》还明确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施的维护由设置人负责,未履行维护义务,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设置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此外,《条例》明确了公益广告管理部门,并对公益广告实行设置点位统一规划、设置内容统一审定、设置时间统一发布的“三统一”管理方式,并明确禁止将公益广告改为商业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