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万元的生意竟换来3年半期刑,这位广告公司老板做了啥?!

2019-06-12 10:48

据了解,朱某是诸暨一家广告印刷厂的老板,2010年前后经人介绍认识了安徽一家制袜企业老板李某。

2014年年底,李某联系朱某,让其帮自己印制一批“安踏”“李宁”等知名品牌袜子的吊牌,每张吊牌将付0.1元钱的报酬。

事实上,朱某当初知道该行为属违规生产“山寨袜”,也清楚自己不具有印制上述吊牌的资质,但考虑到李某给出的价格较高,且李某还愿意提前支付部分货款,最终朱某还是答应了。

约10个月时间,朱某累计印刷上述品牌袜子吊牌40多万张,累计得款4.4万多元。

2016年,李某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刑。随后,为其印刷吊牌的朱某也被抓获。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审查后认为,朱某违反国家商标管理规定,非法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应当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

最终,当地法院依法判处朱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涉案的4.4万余元赃款也予以收缴。

温馨提示: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本案中,袜子的吊牌是独立于品牌袜子的外观存在,同样属于企业知识产权范畴,在未得到品牌企业的授权下,任何其他个人或企业生产、制作、销售行为均被法律所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