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牌砸伤人 法院判安装制作者与使用者都担责

2017-06-12 07:42

廊坊传媒网讯(记者 李新苓 通讯员 王树营) 现实生活中,悬挂在楼面、楼顶的广告牌匾随处可见,因广告牌不慎坠落引发伤人、毁坏财物等事故时有发生!近日,香河县法院审理一件因广告牌坠落砸伤人印发的赔偿案件。
2016年9月,原告王某骑自行车行至某超市时,大风将被告某经纪公司安装在墙上的一块立式广告牌刮倒,将王某砸倒在地受伤。王某被送到医院住院治疗,支出医疗费2万余元。被告李某为被告某经纪公司设计安装的广告牌,广告牌上有该经纪公司全称、经营内容及联系电话。王某受伤后多次找俩被告协商此事未果,故起诉请求被告某经纪公司、李某赔偿原告医药费3万元。

被告某经纪公司辩称,王某的损伤与公司无直接关联,因该处还有装修、推销洁具、热水器及其他广告若干块。王某所称被一立式广告牌砸伤,并非必然是其公司的广告牌。制作安装广告牌的广告经营者应承担责任,李某制作安装户外广告牌,做为专业经营者,应充分考虑和预见户外广告的安全性,负有对其安装的广告牌安全保障义务,李某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李某辩称,原告的损害后果与其无关,应由广告牌子的所有人承担后果。

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经纪公司的广告牌被大风刮倒,将原告砸伤,被告经纪公司作为所有人及管理人应承担民事责任,并承担主要责任。

被告李某作为广告牌的设计安装者,明知将广告牌安装在用铁丝网连接的网墙上会存在安全隐患,而未拒绝安装或建议某经纪公司将广告牌安装在住宅楼的墙面上,以致大风将广告牌刮倒砸伤原告,对此致伤后果,存在过错,应承担民事责任,并承担次要责任。王某对被砸伤后果无责任。因王某提供的小区监控录像足以证实某经纪公司广告牌将王某砸伤。

另外,被告李某作为制作安装广告牌的广告经营者也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依法判决王某治伤医疗费共计28601.08元,由被告某经纪有限公司赔偿原告17160.65元,被告李某赔偿原告11440.43元,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履行。

法官提醒:
作为广告牌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提高警惕,高度重视、履行安全注意、定期维护等义务,保持户外广告设施完好整洁,以防坠落事故。公民在日常生产、生活中也应加强防范意识,主动远离风险。同时,遇到类似事情时,应当第一时间报警,留存好侵权证据,以便后期合理合法进行诉讼维权。